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房地产估价行业依法依规经营,净化房地产估价行业经营环境,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办法(试行)》及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准则,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的基本原则为: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克己自律。
第三条 本公约为江苏省房地产估价行业的自律行约,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四条 江苏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协会(以下简称“省房估协会”)是本公约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公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导各市房地产估价中介协会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工作,省房估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是相关职责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五条 本公约对省房估协会单位会员具有约束力,会员单位须无条件签订本公约,会员单位自愿接受违约处理;对拒绝签订本公约的,视为放弃协会单位会员资格,自动退会。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准则及社会公序良俗,在独立、客观、公正和诚实守信下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整体利益和客户合法利益,自觉维护行业良好秩序,提高行业公信力和认知度。
第七条 依照房地产估价程序, 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保证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真实性及客观性。
第八条 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约束从业人员的估价行为,杜绝签署和出具不实(虚假)估价报告的行为。
第九条 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估价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估价业务,不通过私结垄断协议等方式,排挤、限制其他估价机构的公平竞争。
第十条 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江苏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息档案系统》、《江苏省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案系统》、《江苏省房地产估价项目评估收费成本测算备案系统》相关信息资料,不隐瞒事实、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尊重省房估协会认可的辖区性行业协会、知名联谊会等民间自发性组织,严格执行其相关的要求和规定。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各项规定,要求从业人员谨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自觉履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准则及行业规范所规定的义务,不触及法律、法规、规章、准则及行业规范所禁止的行为。
第十三条 根据业务需要,倡议估价机构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办理职业责任商业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四条 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自律管理,执行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准则及行业规范。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房估协会采用以下方式对公约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一)结合行政主管部门对估价机构的备案管理及对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开展自律公约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审核房地产估价机构按规定上报的相关信息资料。
(三)组织开展对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检查工作。
(四)受理违反本公约规定的投诉与举报,并予以核查。
第十六条 省房估协会根据本公约,依照行政部门管理规定和行业自律管理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经调查核实,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认定,评定相关房地产估价机构守约和违约情况。
第十七条 评定守约行为的,视下列情况分为:
1、基本守约:基本符合公约要求的行为,无明显违约行为,
2、良好守约:符合公约要求的行为,在行业中有良好示范作用。
第十八条 评定违约行为的,视下列情况分为:
(一)一般违约:有违反公约要求的行为,未造成社会不良后果,且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二)严重违约:有违反公约要求的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后果,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第四章 守约褒扬
第十九条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有良好守约的记录,依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办法(试行)》,在资信评级方面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条 在行业评优活动中,把会员具有良好守约的作为评选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在省房估协会网站定期公示评优结果。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经查实并认定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根据违约程度由省房估协会给予下列单项或多项违约处罚:
(一)约谈警告:以书面或约谈的形式告诫、提醒。
(二)限期整改:整改期三个月到六个月,情形严重的不超过一年,整改期间各主管部门及主管单位抄报、致函整改原因、要求等。
(三)通告批评:在省房估协会网站上公示,在公共媒体上披露,并抄送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采购平台、“信用中国”、银监等,不得参与年度行业评选等其他评优活动。(四)资信降级:视违约情节一般,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办法(试行)》相应条款,给予资信降级。
(五)撤销资信:视违约情节严重,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办法(试行)》相应条款,给予撤销资信。
(六)建议行政处罚: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书,并移送相关材料,作为取消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暂停延续备案以及罚款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经江苏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非会员单位,可参照本公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江苏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协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21日起施行。
江苏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协会
2019年1月20日